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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注司法实践,对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发生约定和法定解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如何正确解除行政协议,如何有效保障协议对方的权利,是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要点和难点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法释〔〕17号)的颁布为人民法院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规范指导,笔者结合有关条款和审判实务简要拆除了“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协议具有两面性,即效力和行政性,这是行政协议和民商事合同的区别,也是审查被起诉的行政协议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 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必须以有效性审查和行政性审查为中心展开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同样,行政机关审查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合法,必须遵循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 (一)有效性审查有效性审查通常审查行政协议的解约复印件,审查行政协议的解除条件是否成立 评价解除条件是否成立,根据发生的解除状况,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立和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立 1 .什么是解除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达成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协议各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解除行政协议 解除合同更灵活,体现了当事人之间越来越多的意思自治,在民间商事合同中比较常见,但现在在行政合同中很少见到 随着我国行政协议制度的迅速发展我相信行政协议的解除约定一定会得到广泛应用 什么是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第一债务,或者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第一债务,接受催告后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即,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况时,解除行政协议的法定条件成立,行政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行政协议 法定解除协议表现出单方面和强制性的优势,在审判实务中行政机关多根据行政优势权强制解除协议 行政机关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行使行政优势权,协议相变得难以接受,也经常给司法审查评价带来一定的困难 笔者认为行政优势作为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在处理行政协议问题时必须谨慎使用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方法,是合同的一种,毕竟离不开合同原理的规范制约,协议问题交给协议本身处理是合适的 要审查解除行政协议的法定条件是否成立,是否符合《合同法》上述条款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前四种(因不可抗力、延迟履行、违约行为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是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况 笔者认为,兜风条款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6条“在履行行政协议的过程中,有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被告进行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要求取消该行为……”的进一步确定,换句话说。 事实上,上述条款的表现最终分为几类,就是评价某种情况的出现是否影响行政协议的目的的实现,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和行政的优势一样 相比之下,使用合同规范处理行政协议问题容易被协议对方接受,也符合现代合同精神 另外,合同的法定解除状况也是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优势权的状况,上述规定也为行使优势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这种认知和解决,即使用行政优势解除协议,也不简单粗暴 (二)行政性审查行政性审查通常审查行政协议的解除手续,审查行政协议的解除是否满足手续要求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合法审查被告除行政协议外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遵守法定程序等复印件 这要求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不仅要有文案,解约手续也必须合法 1 .审查相应的职权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协议解除权是审查被指控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 通常,签订行政协议一方的主体是有权解除协议的行政机关 但是,不排除协议签订时存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委托的情况。 也不排除缔约方和实际履行者不一致的情况,作为实际履行者,成为有权突破合同的相对限制,解除合同的一方的主体 2 .审查是否符合相应程序民事合同时,合同主体有解除合并、通知的义务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对于行政协议,该条款也应该同样适用,行政机关有权强制解除协议,且履行基本的告知义务,通知对方是否能采取解除协议的原因和措施克服,保证对方的陈述申辩,提出异议,救济 对此,《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管理办法》第51条确定规定了行政机关解除特许合同时要求履行的告知陈述的申述和听证等义务,否则解约行为构成手续是违法的。 其他行政协议类型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按照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履行协议对方必要的通知义务 不得不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颁布已经不能触及行政审判和民间商事审判的界限,必须融合民事和行政两种思维、两种模式,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作者:王海燕(山东高院行政庭副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的来源:鲁法行谈、山东高法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ID :东营中原标题:《浅析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来源:罗盘报中文网

标题:时讯:浅析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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